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一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6********0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26民初3522号 |
案号 |
(2021)皖1226执32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孙一刚于2021年8月15日前偿还高燕春借款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此后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双方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计4700元,由孙一刚负担。后高燕春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明确表示不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为:身份证、银行转账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的相应陈述、高燕春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孙一刚、曹红菊因购买房屋向高燕春借款40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高燕春将涉案借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曹红菊支付了借款,双方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孙一刚认可涉案借款用于孙一刚、曹红菊共同购买房屋,曹红菊不持异议;高燕春请求孙一刚、曹红菊共同偿还涉案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庭审中虽然达成调解协议,但因协议涉及曹红菊不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且上述协议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在调解书送达前,高燕春反悔,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高燕春请求支付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根据上述规定,高燕春主张孙一刚、曹红菊支付利息,其中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应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债务应当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孙一刚、曹红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高燕春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计4700元,由孙一刚、曹红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01 |
发布时间 |
2021-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