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长新冶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38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02民初4959号 |
案号 |
(2021)苏1202执恢4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长新冶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元、截至2016年10月12日的利息人民币579568.36元及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27625%(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265187元。二、被告江江苏新跃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浦信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沙建军、缪士莲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长新冶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713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59713元,五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713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110104005888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1-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沙建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靖江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靖江市城南园区苏源热电路1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