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连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3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07民初7931号 |
案号 |
(2021)苏0707执19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启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49592元及利息、罚息(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以15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9592元为本金,借款期内按照年利率10.08%计算利息,期外按照日利率万分之4.2计算罚息);二、被告沈启春、沈启华、张连强、刘永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被告沈启明、沈启春、沈启华、张连强、刘永成负担(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5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