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宏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4********5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04民初1304号
案号
(2021)苏1204执12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陶宏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凯丽3借款99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陆凯丽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陆凯丽负担23元,被告陶宏进负担2277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剩余部分2277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23
发布时间
2021-10-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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