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秋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322********45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322民初5344号 |
案号 |
(2021)皖1322执3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秋月、张云中、刘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博彩礼260000元;二、原告刘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张秋月的陪嫁物品:美的双开门冰箱、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美的热水器、美的挂式空调、茶吧机、煤气灶、九阳料理机、大花树两盆、大盆两个、餐桌一套、椅子六把、十二门大组合、条几一套、电视柜、新款沙发、茶几、藤椅一套、摇篮椅、网红沙发、小凳子十把、鞋柜、棉花被六个、被胆六个、毛毯一个、太空被两个,原告刘博应妥善保管,不得转移、毁损、抵押和变卖等;三、驳回原告刘博对上述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36元,减半收取4118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张秋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