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凤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5********31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25民初6637号
案号
(2021)皖1225执47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朱新锋、丁凤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借款本金53801.27元,利息548.61元(利息算至2021年6月20日,以后利息另计),本息合计54349.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2元,由被告朱新锋、丁凤侠负担60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负担1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1-10-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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