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弘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1********UX4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11民初12235号 |
案号 |
(2021)湘0111执54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弘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借款本金 4 343 324.07元,借款罚息323 382.58元及复利8 860.42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5日止,此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湖南弘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承担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170 000元;三、被告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范可风、朱文胜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 231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1 210元,合计58 441元,由被告湖南弘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范可风、朱文胜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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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范可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21MA4L3GUX4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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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A区07号一楼展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