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3021********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229民初148号
案号
(2021)湘1229执恢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 600 000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息(含逾期罚息)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已付利息予以扣除);二、被告贺飞对上述债务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被告杨敏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对被告贺飞的抵押房产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 200元,由被告杨敏、贺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时间
2021-10-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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