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华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4********53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124民初1572号 |
案号 |
(2021)皖1124执20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一、被告康华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公平货款81083元及利息(利息以81083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0%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陆公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8.5元,原告陆公平负担500元,被告康华荣负担117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