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名凡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1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23民初4619号 |
案号 |
(2019)苏0723执25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名凡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支付代偿贷款40751.73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本金40751.73元,按中囯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小二、杨凡对被告连云港名凡工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张小二、杨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连云港名凡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8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时间 |
2019-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小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灌云县经济开发区西苑南路东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