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426********37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725民初436号 |
案号 |
(2021)湘0725执7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桃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倪明偿还胡岳柏借款本金40 000元,支付利息32 648元(按月利率1.2%标准计算,本金20 000元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2月4日为1232元,本金10 000元自2016年2月6日至2021年3月23日为7392元,本金30 000元自2015年9月2日至2021年3月23日为24 024元),共计72 648元;二、倪明与皇甫丽霞共同偿还胡岳柏借款本金90 000元;三、驳回胡岳柏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可汇入桃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桃源支行,账号:4305 0168 7636 0916 816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共计2620元,由倪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桃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