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03********41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903民初4269号
案号
(2021)湘0903执23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罗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浩借款894 250元及利息112 316.67元(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12月18日,2017年12月19日起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王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案件受理费14 120元,由原告王浩承担800元,由被告罗丹承担13 3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罗丹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时间
2021-10-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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