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7********5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623民初6294号
案号
(2021)皖1623执49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利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范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信用卡消费透支欠款本金人民币9998.5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币9998.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7日至2020年6月15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范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支付信用卡消费透支违约金人民币499.93元(9998.5元×5%);三、被告范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人民币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9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0元,由被告范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23
发布时间
2021-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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