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双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4********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02民初818号 |
案号 |
(2021)皖1002执1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吕双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山市吉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21021.91元及利息(以221021.91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吕双军在本判决指定付款期限内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黄山市吉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吕双军所有的坐落于休宁县海阳镇率水东路龙升国际商业街14幢4单元407室房屋【皖(2018)休宁县不动产权第0003474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顺位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黄山市吉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3829元,由原告黄山市吉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991元,由被告吕双军负担28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