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02********09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103民初1186号 |
案号 |
(2019)湘1103执9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州香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50万元,并从2018年3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和罚息至借款偿清时止;二、被告永州香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借款利息及罚息人民币642815.69元;二、被告永州香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刘夏明、王国华抵押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翠竹路3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714002165号、永(冷)国用(2014)第00284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刘夏明、王国华及被告刘斌对被告永州香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657元,由被告永州香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05 |
发布时间 |
2019-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