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俊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1********81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21民初4311号
案号
(2021)皖1221执35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一、被告范校德、乔桂红于本判决生校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99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陶俊峰、陈晨、马俊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陶俊峰、陈晨、马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范校德、乔桂红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10元,减半收取计3,705元,由被告范校德、乔桂红、陶俊峰、陈晨、马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时间
2021-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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