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狄亚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3********1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21民初463号
案号
(2021)皖0521执29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当涂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张翠梅与被告狄亚军之间租赁合同关系,被告狄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太白镇鑫龙佳苑东区12栋203室及车库内设备等物品搬出,并交还原告张翠梅。二、被告狄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翠梅租赁费504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0元,由被告狄亚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08
发布时间
2021-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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