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81********65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03民初1220号
案号
(2021)皖0503执26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鞍山市三兴金属制品厂、马伟于2021年2月2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截至2020年12月24日止的借款本金204000元、利息1162.25元、罚息1282.89元及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的利息(以实际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为计算标准)。二、如被告马鞍山市三兴金属制品厂、马伟未按以上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还应以实际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为计算标准,支付自应当偿还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198元,由被告马鞍山市三兴金属制品厂、马伟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时间
2021-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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