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明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9001********24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兵1202民初6号
案号
(2021)兵1202执15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曾明敏向原告哈密天业红星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40 538.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哈密天业红星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2元、邮寄费100元,合计1982元,由原告哈密天业红星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7元,被告曾明敏负担165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时间
2021-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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