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骆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2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02民初5951号 |
案号 |
(2021)苏1302执40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2020年1月2日,被告骆静尚欠原告董山货款83900元,该笔款项由被告向原告分11期履行,即:1、2020年1月20日之前给付33900元;2、2020年2月1日之前给付5000元。3、2020年3月1日之前给付5000元;4、2020年4月1日之前给付5000元;5、2020年5月1日之前给付5000元;6、2020年6月1日之前给付5000元;7、2020年7月1日之前给付5000元;8、2020年8月1日之前给付5000元;9、2020年9月1日之前给付5000元;10、2020年10月1日之前给付第-2-页/共2页5000元;11、2020年11月1日之前给付5000元。如有一期逾期履行,则所有款项全部提前到期,原告有权就全部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由被告向原告加付违约金2万元。上述款项由被告支付到原告支付宝账户内(户名:董山,支付宝账号:15052785980)。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9元,由被告骆静负担(原告董山已经交付法院,被告骆静在履行上述第一期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当事人拒绝签收本院依据该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院依据该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