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晓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27********2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4民初9160号
案号
(2021)冀0104执41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辉借款本金244453元及利息(以244453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8元,由被告李晓明负担515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8-24
发布时间
2021-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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