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晓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7********2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4民初9160号 |
案号 |
(2021)冀0104执41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辉借款本金244453元及利息(以244453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8元,由被告李晓明负担515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