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苗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02********1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502民初1258号 |
案号 |
(2021)冀0502执14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苗旺支付原告谷三花工费43 600元,并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0 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33 6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谷三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被告苗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时间 |
2021-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