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1********0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21刑初413号 |
案号 |
(2021)皖1221执36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石鹏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二、被告人石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三、被告人李震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四、被告人张金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五、被告人李传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六、被告人于以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石鹏飞的刑期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被告人石俊的刑期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被告人李震宇的刑期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被告人张金东的刑期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被告人李传彬的刑期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20日止;被告人于以鹏的刑期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11七、被告人石鹏飞、石俊、李震宇、张金东、李传彬、于以鹏违法所得343536.9元(含扣押在案的249686元)继续追缴后发还各被害人。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6部予以没收,其他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