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01********5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722刑初46号、(2020)皖17刑终102号 |
案号 |
(2021)皖1722执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雷著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骗取贷186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38年6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涂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32年6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清)三、被告人汪玉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非187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33年6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清)四、被告人刘珍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31年7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清)五、被告人戴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188(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清)六、被告人黄秀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七、被告人金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清)八、被告人钱叶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清)189九、被告人宋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十、撤销贵池区人民法院(2020)皖1702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处被告人韩志礼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韩志礼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清。)十一、被告人吴明叶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二、被告人朱劲力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清。)十三、被告人夏雪晴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清。)十四、被告人方海峰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19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清。)十五、查扣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扣押的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责令被告人退赔相应被害人、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供犯罪使用的资金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