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柴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1********0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21民初987号
案号
(2021)皖0321执41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怀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柴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刘桂英借款276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6年4月8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但该本息之和不得超过20000元本金和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本息之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柴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09
发布时间
2021-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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