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柴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1********0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321民初987号 |
案号 |
(2021)皖0321执4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柴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刘桂英借款276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6年4月8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但该本息之和不得超过20000元本金和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本息之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柴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