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89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422民初3154号 |
案号 |
(2021)皖0422执30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5900元、利息105202.21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并从2021年6月1日起以4869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5.31875%按日6计息至本金清偿完毕止;二、被告高亮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金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安徽省寿县万丰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所涉借款本金485900元和截止2020年6月2日的利息、律师代理费和本案诉讼费负连带责任,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就该保证债权申报破产债权;五、驳回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4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871元由被告高亮、金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