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华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03********2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382民初515号 |
案号 |
(2021)湘1382执8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涟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袁新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所欠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229 961.18元、自2016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相应利息50 978元,本息合计280 939.18元;二、由被袁新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所欠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约定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相应利息;三、由被告刘华峰对上述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4708元,由被告袁新建、刘华峰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涟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