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志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901********77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102民初3617号
案号
(2021)湘1102执10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唐志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唐芙蓉借款本金600000元;2、驳回原告唐芙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46元,减半收取2473元,由被告唐志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6-08
发布时间
2021-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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