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兴市普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0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3执3550号 |
案号 |
(2019)苏1283执恢4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对被告钱宏、袁志红所欠原告借款本金2984094.86元、利息98567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6月14日止)及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含加收30%的罚息)计算的利息(按原告电脑自动生成的数据),被告钱宏、袁志红保证自2018年7月起至2019年6月止每月底前偿还本金10万元,2019年7月底前余款一次性结清(利随本清)。二、被告钱宏、袁志红于2019年2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0元。被告钱乐、钱玉堂、蒋慧琴、泰兴市普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条主文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对被告钱玉堂、蒋慧琴用于抵押的登记在被告蒋慧琴名下的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新都花城逸景园D18室房屋[不动产登记号:苏(2016)泰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052号],在双方借款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就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如各被告有一期未按期履行,则原告可就未到期的借款本息和律师费扣减已履行部分后的余额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2157元,减半收取16079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六被告于2019年1月25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4-30 |
发布时间 |
2019-05-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1283执恢44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30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192018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钱玉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3660819222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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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兴市广陵镇顾周村三组(宁通高速广陵出口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