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323********54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4民初5335号 |
案号 |
(2021)冀0104执46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常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525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2021年5月14日敢的利息为2378.76元,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但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付为限)。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87元,由被告常宝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