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81********1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81民初1195号
案号
(2021)皖1181执24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长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陶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崇新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43000元及后期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15年12月8日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15年12月29日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46元,减半收取3223元,由被告陶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时间
2021-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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