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黎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3********0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81民初2239号
案号
(2021)湘0181执36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张才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杨忠武代偿款、因承担担保责任对原告造成的损失2 76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黎云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2 000 000元及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浏阳富力置业有限公司、浏阳市玉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确定的张才忠、黎云不能清偿的部分即200万元各自承担三分之一(即金额为666666.67元)的连带清偿义务;四、驳回杨忠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 880元,减半收取14 4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 000元,合计19 440元,由杨忠武负担440元,张才忠、黎云共同负担19 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6-24
发布时间
2021-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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