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尤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02********15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耒民三初字第131号
案号
(2021)湘0481执68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耒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魏尤军、陈跃明返还原告谭发明借款30万元,并按月利率19.6‰自2013年3月22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 460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6 460元,二被告应在执行中清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8-03
发布时间
2021-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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