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2********13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921民初1630号 |
案号 |
(2021)湘0921执6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限被告龙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尚借款本金1015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6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以51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1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驳回刘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4元,减半收取1287元,由被告龙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