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从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21刑初155号
案号
(2021)皖0121执32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周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4年2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缴纳。)二、被告人赵从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32年6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缴纳。)三、被告人袁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缴纳。)四、被告人柳元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缴纳。)五、被告人鲍丙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刘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对扣押在案的一包冰毒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长丰县公安局予以处置。八、对被告人周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四百元、被告人赵从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四百五十元、被告人袁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九百元、被告人柳元茂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告人鲍丙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17
发布时间
2021-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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