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023********35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3民初3138号 |
案号 |
(2021)皖0123执3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监利县弘景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承认欠原告安徽金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77200元,并自愿支付原告案件受理费5035.5元、保全费3670元、保全担保费1500元,上述费用合计487405.5元,表示于2021年7月31日一次性向原告安徽金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付清上述费用;原告安徽金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请;二、被告蔡敏自愿对被告监利县弘景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本协议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监利县弘景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蔡敏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被告监利县弘景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除继续履行上述债务外,应另向原告安徽金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3付款违约金(截至2021年4月13日违约金合计122379.19元,2021年4月14日起的违约金,以实际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和律师费26000元,被告蔡敏继续对被告监利县弘景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原告安徽金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二被告全部未履行债务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35.5元,保全费3670元,合计8705.5元,由原告安徽金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