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70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03民初1557号
案号
(2019)苏0703执11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宗明货款340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4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4000元,由被告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偿付原告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不按判决指定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0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连云港市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11-04
发布时间
2020-01-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祥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7005703118554
登记机关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连云港市徐圩新区中通道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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