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健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2********4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6民终137号
案号
(2021)皖0603执28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603民初4608号民事判决;二、郝健程、潘玉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郝勇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4日起支付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10三、驳回郝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郝勇负担1255元,潘玉苹、郝健程共同负担10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郝勇负担2510元,潘玉苹、郝健程共同负担209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08
发布时间
2021-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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