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健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2********4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6民终137号 |
案号 |
(2021)皖0603执28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603民初4608号民事判决;二、郝健程、潘玉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郝勇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4日起支付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10三、驳回郝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郝勇负担1255元,潘玉苹、郝健程共同负担10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郝勇负担2510元,潘玉苹、郝健程共同负担209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