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明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6********0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826民初228号 |
案号 |
(2021)皖0826执24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余伟伟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余伟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许明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