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庞浩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03********0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803民初2113号 |
案号 |
(2021)粤0803执1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651212600479】。被告庞浩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庞浩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秋娥偿还借款本金8800元及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李秋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收取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庞浩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