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浩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03********0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803民初2113号
案号
(2021)粤0803执11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651212600479】。被告庞浩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庞浩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秋娥偿还借款本金8800元及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李秋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收取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庞浩兴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5-31
发布时间
2021-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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