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平健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NE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502民初722号
案号
(2021)冀0502执15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北平键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江进禄支付的货款50909元及利息(以5090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0年8月3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江进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3元,减半收取1036.5元,由被告河北平键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8-26
发布时间
2021-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502MA0E6UNE51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北路原电缆厂厂内华都襄钰豪庭住宅小区3号1单元1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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