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021********43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民终203号 |
案号 |
(2021)皖1002执11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20)皖1002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黄山亚上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余灶来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15700元”、“洪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余灶来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41400元”;二、撤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20)皖1002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20)皖1002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余灶来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13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82799元;四、驳回余灶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余灶来负担1352元,黄山亚上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93元,洪勇负担835元,王伟负担20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王伟负担470元,余灶来负担14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