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6********5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26刑初277号
案号
(2021)皖1226执29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颍上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9一、被告人杨海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培乔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10日其至2024年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9日其至2024年3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施长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10(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10日其至2022年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六、被告人王家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杨海涛、朱培乔、王猛、王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400元(已追缴8900元)、被告人施长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已退缴)、被告人王家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时间
2021-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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