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俊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6********32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523民再3号 |
案号 |
(2021)皖0523执1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3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即被告胡俊祥、王一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世平500000元,并自2016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胡俊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审原告陈世平500000元,并自2016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三、驳回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陈世平其他诉讼请求。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1820元,由原审被告胡俊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1-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