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5********236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25民初2174号
案号
(2021)皖1125执25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秦、薛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阳松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8年10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7二、被告定远县安保利房地产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代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马阳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汪秦、薛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3
发布时间
2021-11-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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