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宣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3********XC0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2136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32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杰峰公司与宣明公司、西藏好英王公司、袁荷英、江西好英王公司一致同意,由杰峰公司在签署本协议当日申请解除对宣明公司、西藏好英王公司、袁荷英、江西好英王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二、宣明公司同意在前述保全措施解除后3日内向杰峰公司支付80,000元货款,在2021年5月31日前向杰峰公司支付150,000元货款(前述两笔货款付清后,杰峰公司向宣明公司开具相应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杰峰公司支付100,000元货款,在2021年7月31日前向杰峰公司支付100,000元货款,剩余55,000元货款在2021年8月31日前付清(所有款项付清后,杰峰公司向宣明公司开具剩余货款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如宣明公司按约履行上述第二条全部付款义务,则双方就本案纠纷就此了结,杰峰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宣明公司、西藏好英王公司、袁荷英、江西好英王公司亦不再向杰峰公司就质量问题及维修事项主张权利;四、如宣明公司未按约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宣明公司、西藏好英王公司、袁荷英、江西好英王公司应按总货款515,000元(如已支付则做相应扣减)向杰峰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且宣明公司、西藏好英王公司、袁荷英、江西好英王公司应承担杰峰公司因本案诉讼支付的案件受理费4704元及保全费3395元,合计8099元。同时宣明公司、西藏好英王公司、袁荷英、江西好英王公司应以欠款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向杰峰公司支付自其违约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并且杰峰公司有权就宣明公司、西藏好英王公司、袁荷英、江西好英王公司拖欠的全部货款、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本案案件受理费9408元,减半收取计4704元,保全费3395元,合计8099元,由原告新余市杰峰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时间 |
2021-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利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00MA1XNPXC0H |
登记机关 |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宿迁市泗洪县泗洪经济开发区电子产业园6号厂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