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骆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5********0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25民初5243号 |
案号 |
(2021)皖1225执47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帆、骆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骆广平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利息75600元(利息以18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7月26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26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后续利息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4月27日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本息合计255600元;二、驳回原告骆广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0元,由被告杨帆、骆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4-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