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芳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81********0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81民初1009号
案号
(2021)皖0881执31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芳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371.18元(计算至2021年1月3日),计103371.18元,并自2021年1月4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3%支付利息至贷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方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7元,由被告吴芳亮、方刚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20
发布时间
2021-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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