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党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4********3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21民初3360号
案号
(2021)皖0121执34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党超、姚引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岗集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罚)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2日按照年利率10.005%计算至2021年3月22日,2021年3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10.005%上浮30%计算至本清息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0.48元);二、驳回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岗集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2,546元,减半收取计1,273元,由被告党超、姚引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时间
2021-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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