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沭阳县天昊木业制品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49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322民初11028号 |
案号 |
(2019)苏1322执26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沭阳县天昊木业制品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602743.24元及违约金(以6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张方锦、李风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沭阳县天昊木业制品厂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沭阳县天昊木业制品厂提供抵押的财产以宿迁市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苏N4-0-2013-0257号《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财产为限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100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27元,减半收取5813.50元,由被告沭阳县天昊木业制品厂、张方锦、李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3-27 |
发布时间 |
2019-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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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方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22684947982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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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沭阳县桑墟镇二兴村(桑墟农电站西侧100米处) |